為保障食品安全,規范食品接觸材料的生產與使用,原衛生部辦公廳于2011年發布了《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通報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該函件及其后續相關標準規定,對指導食品產業鏈安全,包括涉及農副產品的加工、儲存與運輸環節,具有重要規范意義。本文旨在就該文件中關于食品級密封圈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含量的要求,結合農副產品領域的具體應用,進行解釋與說明。
一、核心規定解讀:食品級密封圈中的塑化劑限量
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文件,主要針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接觸材料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殘留量提出了管理要求。文件明確指出,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的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主要包括DBP、DEHP、DINP等)最大殘留量應符合相關規定。
對于食品級密封圈這類典型的食品接觸材料而言,其核心要求在于:
- 原料合規性:生產密封圈所使用的橡膠或塑料原料,必須是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級”材料,其允許使用的添加劑種類和限量必須符合GB 9685《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等相關規定。
- 遷移量限制:關鍵指標并非密封圈本身含有多少塑化劑,而是塑化劑從密封圈向所接觸的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的特定遷移量(SML)或最大殘留量不得超過安全限值。這些限值在GB 9685等標準中有明確規定,旨在確保即使在長期接觸下,遷移到食品中的有害物質也不會對人體健康構成風險。
- 生產規范:生產企業需遵循良好生產規范(GMP),確保產品在生產過程中不被污染,性能穩定,符合預期用途的安全要求。
二、與農副產品的具體關聯與應用場景
農副產品涵蓋初級農產品(如糧食、蔬菜、水果、畜禽產品、水產品)及其加工制品。食品級密封圈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安全性直接關系到農副產品的質量與消費者健康。主要應用場景包括:
- 加工機械設備:在農副產品的清洗、分選、壓榨、灌裝、發酵(如釀酒、釀醋)等加工流程中,大量使用管道、閥門、泵、反應釜等設備。這些設備的連接處、活動部件常使用密封圈進行密封。若密封圈非食品級或塑化劑遷移超標,有害物質可能直接污染產品。
- 儲存與運輸容器:用于儲存和運輸糧油、酒類、調味品、果汁、腌制食品等的罐、桶、槽車,其密封蓋、閥門中的密封圈是關鍵部件。它們長期與食品接觸,必須確保塑化劑等物質的遷移量在安全范圍內,防止慢性遷移污染。
- 家用與餐飲器具:直接接觸農副產品的家用保鮮盒、泡菜壇密封圈、豆漿機密封圈、水管連接件等,也需符合食品接觸材料安全標準。
三、對生產與經營企業的指導意義
- 采購與驗收:農副產品加工企業、餐飲單位在采購含有密封圈的設備、容器、器具時,應將供應商提供密封圈部件的食品接觸材料符合性聲明及第三方檢測報告(重點關注塑化劑遷移量等項目)作為必要審核依據,確保其符合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精神及相關國家標準(如GB 4806系列標準)。
- 生產與質控:密封圈生產企業必須嚴格依據GB 480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9685等標準進行配方設計和生產,并定期對成品進行遷移實驗等安全項目檢測。
- 使用與維護:使用方應按照設備說明書正確使用和維護密封圈,避免在過高溫度、強酸堿或油脂環境中超范圍使用,定期檢查更換老化、破損的密封圈,防止因材料劣化導致遷移風險增加。
四、
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文件是構建食品接觸材料安全監管體系的重要一環。對于應用于農副產品領域的食品級密封圈,其安全性核心在于控制塑化劑等有害物質向食品中的遷移量,而非單純的材料含量。整個產業鏈——從密封圈原料供應商、生產商,到農副產品加工設備制造商、農副產品生產經營者——都需明確自身責任,嚴格遵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共同保障從田間到餐桌的全鏈條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健康權益。相關方應及時關注國家標準(GB標準)的更新與替代,確保持續符合最新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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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3-21 12:14:14